2023基建

桂信资〔2024〕6号 0638com太阳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12-03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勤俭办学方针,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学校财产的责任心,避免损坏和丢失,确保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因人为损坏或丢失,均属责任事故。因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坏或丢失均应赔偿。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当事人和分管领导的相关责任。

第三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遗失后,使用单位应及时报告基建与资产管理处,同时查明损坏、遗失的情况及原因。发生仪器设备被盗事故,应马上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和学校保卫处。

第四条使用单位有责任协助调查和处理事故。对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责任事故及处理情况,应整理简要书面记录交学校基建与资产管理处,作为部门和个人考核的参考资料。并采取有效措施,吸取教训、改进工作。结合具体事件的处理,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二章 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

第五条 由于下列主观原因之一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予赔偿:

(一)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

(二)不按制度办事,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装仪器设备;

(三)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了解仪器性能及使用方法,擅自动用仪器设备;

(四)因工作失职,管理混乱或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造成被盗丢失;

(五)私自挪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坏、丢失;

(六)教师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力造成损坏、丢失;

(七)个人借用设备因保管不善被盗、丢失;

(八)因工作需要将公有仪器设备(如计算机、照相机等)随身携带使用,未能妥善保管造成损坏、丢失;

(九)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坏、丢失。

第六条 确系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可免于赔偿:

(一)因仪器设备的折旧年限已过或接近折旧年限,在正常使用时引起的自然损坏;

(二)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在正常使用时引起的自然损坏;

(三)经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新的实验操作方法或检修,虽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四)已有防范措施,经保卫处确认确属外盗的;

(五)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等。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经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酌情赔偿:

(一)听从指导按操作规程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二)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一时疏忽造成损失的;

(三)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第八条 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责任事故由多人共同承担的,应分清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赔偿办法与处理程序

第九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赔偿价值确定:

(一)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该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二)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实际的修配费;

(三)遗失或因局部损坏造成整台仪器设备报废,根据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及原值大小折算损失价值;

(四)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或零配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损坏的可减去残值计算。特殊情况或价格较低的,可按当时市价计算或允许以实物赔偿;

(五)损坏、丢失可作为“公私两用”设备(如照相机、录像机、微型计算机、笔记本电脑等),应严格按折旧后的剩余价值进行赔偿。应由当事人负完全责任的,当事人应购回同档次的同类物件或按当前市场价格赔偿;

(六)学生偶尔疏忽或操作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失,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

第十条 设备仪器赔偿金额计算办法

(一)赔偿比例=(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年折算成月计算.已使用年限:损失日期与购置日期的时间差,按月计算。

(二)学校仪器设备的折旧年限参照《0638com太阳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

(三)折旧比例不得低于20%(按照公式计算低于20%的,仍按20%计算)。

(四)仪器设备使用达到或超过折旧年限的,按仪器原值的3%~5%计算净残值率给予赔偿。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的权限:赔偿金额在5000元及以下的,由基建与资产管理处审批;赔偿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赔偿费上交财务处后,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单位或当事人持交款单到基建与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单位或当事人填写并持院、处(部)主管领导签字的《0638com太阳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报告单》,到基建与资产管理处备案。需要赔偿经济损失的,由基建与资产管理处、仪器设备所在部门根据金额及当事人的经济情况提出赔偿执行方案,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未交清赔偿费的学生,毕业或转移关系时不能办理离校手续;规定期限内未交清赔偿费的教职工,经学校批准,可从本人工资或其他收入中扣除。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损坏、遗失的赔偿缴款手续由学校财务处办理。基建与资产管理处依据处理意见及财务缴款凭据注销实物账。非责任事故发生的损失,应在每年结束前由基建与资产管理处汇总办理资产注销手续。

第四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基建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0638com太阳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桂信资〔2022〕6号)同时废止。

附件:《0638com太阳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报告单》

附件:

0638com太阳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报告单

单位名称: 年 月 日

资产名称


规格型号


仪器编号


数量


单价


购置日期


具体使用实验室(部门)


已使用年限


损坏、丢失


单位领导意见


保卫处意见


基建与资产管理处意见


主管校领导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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