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0638com太阳经营性房屋(场地)的出租管理工作,在保证学校资产安全、完整的前提下,提升0638com太阳资产收益,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产权和管理范围内的所有经营性房屋(场地)。校内所有涉及出租从事经营行为的永久性建筑、简易房和临时设施等经营性项目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条 经营性房屋(场地)出租是指学校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将学校产权所有范围内的房屋、场地等不动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提供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负责对学校经营性房屋(场地)管理中的重要事项进行审议。
第五条 相关部门职责:
(一)基建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对授权范围内的经营性房屋(场地)进行监督管理。学校后勤服务处负责经营性房屋(场地)日常管理,根据批准的租赁方案牵头组织招租工作,签订租赁合同;按合同要求督促各承租人及时交纳相关费用;制定经营性房屋(场地)管理相关管理规定,传达和落实学校针对经营性房屋(场地)的各项通知和处罚决定;收集整理承租人相关信息资料,建立经营性房屋(场地)管理档案;会商相关部门,及时解决租赁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办理经营性房屋(场地)移交或清退手续等其他日常事务。
(二)财务处负责根据基建与资产管理处提供的租赁合同对房屋场地租金、履约保证金以及水电费进行收缴管理,出具相关凭据(包括发票及复印件、收据、分割单等)并依法纳税;统计租金、履约保证金及相关费用的缴纳情况,及时和基建与资产管理处沟通核对,监督租赁合同的执行;负责统计经营性房屋(场地)收入情况。
(三)保卫处协助后勤服务处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与承租人签订安全承诺书,监督后勤服务处做好消防、食品安全、卫生保洁等工作,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学校经营性房屋(场地)的集中检查;协助后勤服务处对承租方违反合同的行为进行强制整治、清理等处罚。
第三章租赁管理
第六条 经营性房屋(场地)出租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优先保证和满足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行政、生活服务等用房的需求;
(二)符合学校整体规划和布局;
(三)有利于盘活闲置房产,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增加学校收益;
(四)遵守学校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保证教学、科研、校园文化环境和师生员工生活正常秩序,为学校工作和师生员工提供便捷服务。
第七条 经营性房屋(场地)对外租赁时,可采取竞租、询价、洽谈等方式进行。实施方案由后勤服务处拟定报相关领导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学校经营性用房(场地)租赁一律实行合同制管理,基建与资产管理处将经营性房屋(场地)承租给后勤服务处所管理的公司并签订租赁协议。后勤服务处所管理的公司与相关承租方签订租赁协议,建立租赁关系,明确承租面积、期限、经营项目、租金等各项费用收取标准与方式,以及租期内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
第九条 学校经营性房屋(场地)实行预收履约保证金制度,收取额度原则上为合同期内一个月的房屋场地租金,以合同文件中约定为准。
第十条 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确因特殊原因需超过3年的,应分期确定租赁价格。对合同履约状况良好,诚实守信,学校管理部门和校内外客户无不良反映的承租人,在原租赁合同到期且有续租意愿时,可提前2个月向后勤服务处提出续租申请。新签订租金标准依据市场行情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租赁合同期满后,学校有权收回房屋,承租人须无条件搬出,学校不支付承租方装潢费、搬迁费等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合同到期或其他原因中止,承租人应按期到后勤服务处办理门面清退手续。
第十三条 经营性房屋(场地)承租人违反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经营资格,不得再经营;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承租人与后勤服务处签订合同后擅自转租、转让,或者变相转租、转让他人的;
(二)拖欠房屋租金、水电费或其他应缴费用3个月以上的;
(三)利用房屋和土地进行非法活动,受到司法机关处理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听劝阻的;
(五)经营有碍校园环境、人身安全或其他违禁项目的;
(六)发生打架、斗殴等不文明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基建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原《0638com太阳经营性房屋(场地)出租管理办法(试行)》(桂信资〔202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