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基建

桂信基【2022】3号0638com太阳基本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代表职责规定

发布日期:2022-12-27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基本建设项目施工管理水平,促进施工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满足学校基本建设发展的需要,明确施工现场代表(以下简称“工地代表”)的职责和权限,结合学校基建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建工程项目应配备工地代表,工地代表由基建管理部门根据工程特点及实际需要经研究后确定后派出。

    第三条 工地代表一般由基建管理部门专业人员担任,也可经分管校领导批准,聘用其他部门专业人员担任。

    第四条 工地代表为所负责基建项目施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工地代表应根据授权的范围、内容和时间,对施工项目自开工准备至竣工验收,实施全过程全面管理。

    第五条 工地代表可以担任一个或多个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工地代表在基建管理部门的领导下,接受其他职能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七条 工地代表一经任命,一般不得随意撤换。如工地代表调离学校或不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出现违纪违法等情况,基建管理部门应及时更换。


第二章 工地代表岗位要求

    第八条 工地代表必须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敬业精神,较强的责任心,廉洁自律,能严格履行工作职责。

第九条 工地代表一般要求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工程类相关专业,三年以上基建管理经验,具备承担基建项目施工管理任务的专业技术、管理、经济和法律法规知识,有较强的工程组织、管理、沟通协调和公文处理能力,具备独立解决、处理现场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三章 工地代表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工地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职责:

(一)代表学校实施项目的施工管理和监督,对工程建设项目负直接责任,熟悉合同书、招投标文件,严格审核工程变更、签证,把好工程质量关,努力降低工程造价。

(二)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现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和各项管理制度,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三)负责建设项目的外部协调,积极协助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质量监督登记表等建设手续。

(四)会同监理协调、处理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具体包括:

1.认真熟悉图纸和设计引用的标准构(配)件图,组织建设项目开工前的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

2.掌握工程建设场地的状况,包括工程地质、地下管网及临近建(构)筑物等,协调处理有关事宜。

3.审核施工单位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方案和进度计划等,组织实施现场的“七通一平”工作以及临时设施的搭建工作。

4.负责将工程的坐标及水准控制点书面交给施工方,工程定位以后,要进行实际复测、验定。

5.对施工单位提出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的要求。

(五)工程施工中要做到认真负责,检查、监督到位,具体要求如下:

1.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及现行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施工。严格要求监理单位按照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对工程实施监理。

2.严格审查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使用材料的质量、等级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禁止不合格材料、设备用于工程。工程中使用的所有建筑材料、构(配)件使用前均要会同监理进行现场检验并记录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以及施工人员的使用情况。实行责任人签字验收制度。

3.根据相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及规定程序,参加工程验收,对存在的问题要提出书面整改意见,要求施工方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验收。

4.定期组织、参加现场例会,并作好会议记录,按时填写施工日志。

5.监督、指导、协调土建、水电等各工种施工现场交叉施工,与监理、施工方共同磋商解决工程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6.当发现施工质量和安全存在问题时,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并及时报告基建处领导。

(六)对监理公司、施工单位的现场监督、管理要积极配合,提出问题要讲究方式方法,严格管理的同时要加强服务意识。

(七)协调、组织竣工验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初验,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及时组织完善工程竣工资料和备案资料。

(八)负责工程竣工后的移交工作,组织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结算资料,配合审计部门进行结算审计工作,及时处理工程项目的保修问题。

    第十一条 工地代表具有下列权限:

    (一)主持基建项目现场施工管理工作,在授权范围内负责与施工管理层、承包分包人、设计、城建、质监和监理等各方面的协调,解决项目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对现场的施工进行优化和动态管理。

    (二)参与设计变更洽商,涉及图纸的修改、变更,督促设计单位按时修改、完善,做到及时准确,不影响正常施工进度。

    (三)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进度款申请表,并签署工程款拨付意见。

    (四)在授权范围内,审核技术文件,签署技术经济签证。

    (五)提供工程施工管理的合理化建议,工程用材标准、规格的分析、建议及选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基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信息科技学院基本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代表职责规定》(桂电信综【202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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